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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草原的游牧文化(15)

时间: 2017-11-10 10:13 来源: 沽源网 作者: 贾富海 点击:

  五、游牧人的婚姻与家庭

  (一)牧人的婚俗

  抢婚
  抢婚,又称掠夺婚。古代的“婚”字写成“昏”,意在黄昏时抢走新娘,古有婚礼不贺之说。《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的母亲珂额伦夫人就是从蔑儿乞惕部抢来的,后来珂额伦夫人带着成吉思汗及其兄弟们受到蔑儿乞惕部的袭击,他们抢走了铁木真的夫人孛儿贴。古代以氏族为集团,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民族早就实行了氏族外婚制。
  入赘婚
  生活在草原的游牧民族的入赘婚有二种情况。一种是限期的入赘,有三年、五年、八年、十年为限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岳父认为女儿女婿可以另过,即给一部分财产分居。有期限的入赘须把自己的头一个子女留在岳父家,随其姓氏,其他子女归自己,随自己的姓氏。另一种是永久性的入赘,即永不离开女家,随女家姓氏。在母系氏族社会男子从妻居是很自然的现象。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从妻居又是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阶段的婚姻表现形式。《旧唐书•室韦传》记载北方室韦就有从妻居的习俗。男子要到女方服役三年的劳役,然后分得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而归”。早期的东胡人也盛行从妻居的习俗。《三国志、乌桓传》对入赘婚俗进行了较为祥细的记载。游牧民族入赘的男子则不受岐视,与娶妻的男子一样,在社会和家庭中享有同样的待遇,是该家庭合法的财产继承人。
  指名为婚
  牧人有指名为婚的习俗,所谓指名为婚,实际上就是名义夫妻,蒙古族牧人当喇嘛的较多,给喇嘛取名义妻室,其习俗为:名义妻子可以和别人同居,但不能改嫁,女子所生的孩子随名义丈夫的姓氏。仍为名义丈夫的子女,如果名义丈夫要将妻子接到家里,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收继婚
  兄死后弟可以娶嫂,寡居之嫂也可以同弟弟同居;姐妹可嫁一夫,姐妹俩可以嫁给兄弟俩,姐妹之间的子女可以通婚;儿子可以娶庶,侄儿可以娶婶娘,生活在沽源草原的匈奴、柔然、乌桓、突厥、契丹均有这种习俗。《三国志•乌桓传》说:“乌桓人:父兄死,娶后母,报嫂,若无报嫂者,则己子以亲子,次妻叔伯焉,死则归其故夫”。
  《北史•突厥传蒙古秘史》载:“随义公主曾经先后为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北颉利可汗之妻。可见长辈收婚和同辈收继婚是同时存在的。
  北方游牧民族为什么存在这种婚姻习俗呢?《史记•匈奴传》记载“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娶其妻子,恶种性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守种”。在家庭婚姻史上,这种婚俗与奴隶制相适应。当时父系家长制是对偶婚家族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家族的中介形态,是时还有氏族外婚制的遗留,女子嫁到夫家,她不仅属于夫家,而且属于夫家的氏族。如果妇女改嫁到别处,她不仅脱离了夫家,而且也就脱离了夫家这个氏族。收继婚制是为了把她们约束在本氏族内。这样对本氏族有二种益处。其一,可以保留其种性的繁衍,游牧民族在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几乎都要经过大规模的征战,其人口的伤亡非常之大,繁衍补充人口关系到氏族的存亡。其二,在文献史料中没有提及的,是为了保留其财产不至遗失,维系本家庭,本氏族的经济利益。虽然内地也有收继婚姻制度的存在,但在游牧民族中保留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结冥婚
  结冥婚是蒙古族古代的婚姻类型。十三世纪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记叙了一个事实。“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他们还把纸做成马匹、金钱和各种物品焚化,供给他们的儿女在阴间使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的夫妻,双方父母办过这样的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成了亲一样的往来”。结冥婚的习俗在我国较为普遍,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有,并且近代还存在。久居于草原的蒙古族结冥婚的习俗源于古代的萨满教,他们相信人死后还要到冥间去生活。

(责任编辑:红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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