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明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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