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教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外语教师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一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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