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三十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三种(每种十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五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五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二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五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十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五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一千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岗位的五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五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二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三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篡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一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二项的奖励; (三)所主持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并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一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四)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字数不少于二十万字),或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五篇学术论文。 |
(责任编辑:红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