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对行李包裹事故,如何提出赔偿?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74. 发生旅客伤害、行李包裹事故时,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赔偿?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75. 铁路对哪些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伤害不承担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76. 铁路对哪些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不承担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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