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交办—承办—答复。提案提出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经过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提案的中国共产党有关部门、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如提案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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