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项目进入集聚区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奖励机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凡部门或单位引进的项目,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由县政府按该项目当年实现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部门或单位,部门或单位从奖励资金中拿出不少于50%资金奖励本部门或单位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凡个人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6‰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8‰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按10‰一次性给予奖励。奖金以实际到位投资额为准。个人受奖的,受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单位代扣并上缴。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县财政、税务、项目或企业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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