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时的生产劳动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这个农业大国的生产方式基本上是属于大集体式的劳动生产。之前是单干,播工组,那都是个人性质的生产方式。大集体生产方式期间走过了四个主要阶段: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 这四个阶段之前的生产方式,是播工也叫帮工。所谓的帮工组,开始于1948年土地改革之后。当时,如果有一户人家家里有一头牛,那么再找一家有牛的人家,两家合作种地。如果遇到没有牛的人家,那么大家就帮他把地种下去,种完以后,到了秋天再算工。在帮工的基础上,大二号的人们开展了互助组。互助组时期为1949年到1952年。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就暂且以三五农户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大二号也不例外。人们以亲戚或朋友的关系自由组合结成互助组,进行合作生产。人们把自己家的牲畜、人工都折合成工,按工找齐(8厘或者1分一个工),发过工票,按工票算账。互助组比帮工组的组织规模要大一点。 1952年大二号实行初级社,它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简称。是在政府的指导下,部分农民联合起来互相组织劳动的一种形式。这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它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组成的,带有社会主义集体劳动组织的性质。当时采取自愿互利的原则,互换人工或畜力,共同劳动。有农忙临时互助和常年互助之分。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社统一经营和使用,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给予适当的土地分红,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大伙儿评价,比如一条新毛口袋2元,一条旧毛口袋就1元五角,一条新帆布口袋1元,一条旧帆布口袋8角。所有的东西都作价入社,登记造册。初级社在社员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集体劳动,社员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劳动报酬,产品由社统一支配,初级社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初级社与互助组相比,实行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公共财产,在初级社的统一计划下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部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初级社里社长领导劳动生产和分配,上级组织不干涉,本社内部核算。当时,大二号村里有南社、东社两个社。东社社长张富宽、丁守业。南社社长马龙泉。 高级社时期为1953年,国家实行政社合一,把乡政府和初级社合并在一起,称为高级社。全村农户无论有没有财产都要求加入。用当时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所有人都被“一鞭子赶进去了”,高级社下设生产队,生产队管理生产,不管分配,年终到高级社统一核算。年底在全社总收入中先提取10%作为社里的公积金(用于社里的建设),2%-3%作为公益金(用于学校、社员治疗大病),再抽取一定量的管理费,剩下的分红。当时的社长是马恩芳,高级社下设五个股,各股股长同时又是副社长,分别是:副业股,股长丁守叶;畜牧股,股长马龙海;水利股,股长马龙泉;农业股,股长张富宽;林业股,股长(没调查到)。这样的配置模式在后来的人民公社时期被仿用。生产队计工也发过工票。当时,大二号分为18个生产队,每队都有各自的队长、副队长、会计、记工员、保管员以及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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