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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商怎样购买进口节目?

时间: 2013-09-30 20:36 来源: 文化部中国文化市场网 作者: 江南 点击:

    关于进口音像制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买什么样的节目,怎样购买节目?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节目内容

    以下节目内容购买时一定要慎重: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规定禁止内容的不要买;文化部审查未通过的尽量不要买(文化部已经将近 年审查未通过的节目在本网上公布,可以查阅);境外的电影节目都经过审查分级,一般是限制级的或禁止青少年及儿童观看的,如香港的ⅡB级以上,美国的R级 以上的节目购买时要慎重;艺术质量十分低下,主题思想平庸或有问题的垃圾片,尽管便宜,购买时也要慎重;动画片中的日本成人动画,含有暴力、色情、犯罪内 容的动画片,尽量不要买;流行音乐中的重金属类摇滚或歌词中有大量脏话、色情内容的,表现颓废、悲观厌世、无聊、低级趣味、发泄对社会不满的音乐节目,尽 量不要买。  
 
    二、版权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法规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包括版权贸易与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成品进口之间同一节目不能同时进口。《音像 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在版权授权期内,禁止进口该节目的成品;反过来,如果境外版权持有者与境内成品进口单位有约定独家经营其节目,那么在其约定期间不 能进口版权。所以购买节目时应注意避免与别人进口的节目发生冲突。二是进口节目最好找其原始版权拥有者,现在有些中间商或代理商不讲信用甚至恶意欺骗,将 其代理期已过或没有大陆地区代理权的节目卖给大陆的音像公司,有的甚至将已经卖过的节目更改名称骗取认证和审批。如,日本和韩国有的代理商以前委托我国香 港或台湾地区的代理商代理到大陆的版权,近来,他们又自己直接向大陆卖版权,这样必然有冲突。  
 
    近年,文化部除了根据版权局撤销认证而取消进口审批文号外,还制止了一批更改名称等骗取认证的重复引进的节目。还有一些不法商人把明知已经审查未通过的节 目向国内多家单位兜售,收取定金。所以购买节目时千万要注意。另外还有外商向大陆购买版权,规定在大陆以外发行的节目竟然又卖回大陆,所以一定要弄清原始 版权持有者。还有中外合拍的电视剧、电影等,有的规定境内一方拥有大陆音像制品发行权,但外方又向大陆卖音像版权,这是不允许的。还有的代理商在代理权期 限过后或被中止代理权后,仍以欺骗手段向代理商转卖节目。  
 
    三、签订合同

    版权贸易合同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件:《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有的合同连这些基本 要件都没有,纯粹是卖版号的合同,而不是版权贸易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建议合同加上文化部批准文件下发 后合同生效。  
 
    一般来说,现在是版权卖方市场,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不平等条约。有的单位为抢节目,人家节目还没出就先把钱预付了,更多的是合同一签,起码先付一半, 有的把订金写成定金,审批没通过,钱也回不来了。有的外商甚至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多少天内拿到批文,还有的外商竟然干涉到国内的出版和审查制度。  
 
    录音制品的合同问题较多,新专辑问题不大,老节目问题多。新专辑合同应当约定多长时间后才能使用专辑歌曲出精选,有的歌手一年出了两三张专辑都是一家进口 的,同年又把这几张专辑的好歌拼起来出精选卖给另一家,更有甚者把一个歌手出过的专辑拆开,用不同的专辑名称,在给别人的授权期内又卖给其他人,严重扰乱 了市场秩序。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独家发行。对老节目,尤其是成批购买的,合同标的物应该是曲目而不是专辑,要明确规定,授权期内这些曲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其他单位进 口。但遗憾的是,我们发现有的合同上明确有外方可以使用其中的曲目按不同的顺序、名称编排后再授权他人。另外还有合同应约定授权期满后如何处理库存等后续 问题。现在的授权期过短,以前到期的还可以接着卖,外商还收取追加版费,但新的又上市了,造成进口秩序混乱。另外,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是一个合同,私下又是 另一个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进口单位是要负责任的。  
 
    四、购买节目

    要求外商提供完整的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样盘。一般来讲,国际知名公司都能做到,故事片有中文字幕,歌曲专辑有中外文歌词和背景介绍,样盘质量也符合要 求。但有些代理商却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结果买回来后不但自己要到处找材料,有的根本找不到,审查也会很困难。有的只好自己到网上去扒,结果歌词出现问 题。建议对于外商不能提供中译文的,翻译的费用最好从购买节目费用中扣除。  
 
    五、合作出版发行

    很多出版社没有能力购买节目或没有发行能力,所以与人合作出版发行节目。合作方的资质问题必须注意:一般的常识是,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批发音像制品必须有批发许可证。对方连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你怎么能跟他合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呢?现在一些出版社谁给钱都给挂版,谁钱多给谁 挂,有的甚至连外商、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敢给挂版。一旦被发现,不但不会给予审批,还要受到处罚。如果是别人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后会从重 处罚。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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