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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有哪些鼓励意见?

时间: 2013-09-30 20:32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江南 点击: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文 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 义。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 导,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 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 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 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 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 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 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 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曲、说唱等项 目。在全国性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 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 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在信息咨询、宣传推广、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 团同等待遇;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人员出入境及物品通关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 本团的对外演出活动。

    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文化部和省级文化厅(局)可委托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方便。鼓励艺 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鼓励兴办民办艺术学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 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

    七、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倡导诚实文明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 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 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经纪人和骨干演员 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八、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 信息,宣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提升行业形象。组织文艺评论家关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其中一定 数量的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汇演、调演,并通过各类艺术节推介优秀剧(节)目。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 表彰。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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