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8年4月2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 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 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作用、残疾人亲属的责任、残疾预防以及全国助残日等内容。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 以及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建设及康复专门人员培养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供应等内容。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 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 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 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鼓励、 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等内容。第六章社会保障,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 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对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 务、必要的辅助器具和配置和更换的专项救助、残疾人护理补贴规定了保障措施,并对残疾人给予多方面特别扶助和照顾。第七章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 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并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维护,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府信息等公共 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盲文选票和试卷,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等做出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残 疾人组织的维权责任,残疾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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