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而安排的专项信贷资金,于1992年开始设立,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关于 全面改革扶贫贷款管理体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起,进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将康复 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残疾人贫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残联具体组织实施。 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每年不少于8亿元,具体年度计划数额由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协商,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 资金及对应的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中国残联根据确定的康复扶贫贷款计划,于每年初将指导性计划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贴息 贷款指导性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计划,视各省上年度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和当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对贷款发放扶贫效益突出、 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奖励;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贴息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地方,调减额度。康复扶贫贷款的承贷主体有两类,均需 经县级残联确认。一类是在县级残联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二是列入本县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的扶贫经济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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