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火化设备采购、改造及维修过程中,多次收受回扣29万余元。近日,庐江县原殡仪馆馆长陈某涉嫌犯受贿罪在庐江县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04年底,陈某在任庐江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殡仪馆馆长)期间,在其沟通、协调下,庐江县殡葬管理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安徽省蚌埠市安华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420000元的火化设备。 2005年六七月份,该公司负责人唐某(另案处理)要求陈某在庐江县殡葬管理所火化设备采购、改造及维修上给予关照,并许诺按合同总价的10%给予陈某回扣,陈某表示同意。 2005年六七月份至2013年6月,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该所火化设备采购、改造及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唐某给予的回扣款计299280元,归个人所有。 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29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庐江县法院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9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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