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律早有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父母不履行监护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项监护权撤销制度,是从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移植”而来。尴尬是,二十多年来,这项法律制度鲜有案例。目前国内公开报道的,仅有福建仙游县法院的一起裁定。 一边是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屡被曝光,一边是相关法律只能“袖手旁观”,监护权撤销难施行可见一斑。 究其原因,除了传统观念束缚,最大的问题在于,法条本身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申请人不明确。法院只能根据申请才能剥夺当事人的监护资格,那么,谁来充当法律规定中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再比如,当事人监护权被剥夺,谁来充当新的监护人?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和细化。 拿小天天来说,跟着父母从四川来苏州,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孩子本该入学,却被关在家中,实在让人担心和揪心。从法律上讲,天天父母已经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只是像这类流动人口,单位不会管,户籍地管不着,租住地没法管,显然已成为社会管理“真空地带”。即便是公安机关这样的强势部门,面对违法的孩子父亲,大概也只能教育几句,让当事人将孩子领回。 这样的“小候鸟”还有很多。如果这些“小候鸟”,得不到基本的教育,还会留下各种社会隐患。 好在,最新消息透露,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将联合发文,出台完善后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 期待这项政策尽快出台,希望天天和像天天一样的孩子,能够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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