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审理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一案中,起诉与庭审均绕开了其多次接受性贿赂的事实,这引发了国民要求性贿赂入罪的呼吁。权色交易的高频率,令人咂舌。据巫昌祯教授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 刑法以打击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为己任,依此逻辑,在“权力粉色化”的年代,性贿赂入罪并无理论障碍。相反,反对性贿赂入罪的理论却不堪一击: 如认为性贿赂难以查证而无法入罪。这是用程序法的困难性去否定实体法的正当性,本末倒置。殊不知,刑法的禁令维护着社会的道德底线,罪名的存在代表着国家维护“礼义廉耻”的立法努力,代表着底线是非观、荣辱观依然是“国之根本”。 如认为按照目前刑法条文受贿罪须以“财物”为媒介,而性服务只是“非财产性利益”,无法将其解释为“财产性利益”或“财物”。这是玩文字游戏。刘案中刘志军3次嫖娼,均由丁羽心提供嫖资。我们可以假设,刘接到丁的1万元现金后嫖娼(因刘拿了现金,所有法律人士都认为成立受贿),与丁将1万元现金交给小姐让其为刘服务(因刘某没有拿到现金,而性服务只是非财产性利益,因而法律界多认为不构成受贿),两者有何本质差别?法律解释不能背离基本逻辑与人类良知。 当绝大多数国民认为应当入罪的性贿赂长期徘徊在法门之外时,应当反思的不再是“性贿赂应入罪的理由”,而是“性贿赂没有入罪的原因”。 人生观的差别注定了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反应。性贿赂、包二奶等行为,虽然遮遮掩掩但仍然我行我素,也说明,部分公职人员已经在“山外青山楼外楼”中建立了自成体系的性道德观。而且,转型期的财富两极化也加剧了道德的二重性。窃以为,共同道德观的破裂,各自为政的价值观,是中国复兴的大阻碍。 刑法表达着社会的基本准则,特殊时期,刑罚之剑应当高举,以明确的法律禁令,消弭道德分化。 当然,性贿赂治罪并非推行政治禁欲主义。行为入罪时定有情节限制,对于两厢情愿、与权无涉的床前月下事,刑法的态度仍然是“挥一挥衣袖、带不走一片云彩”。 谨防公职人员耽于酒色是跨时空的勤政廉政要求,酒色误国也是历史共识。对此,中央历有严格禁令,新一届政府更是励精图治。一个意在书写世界史的中国梦,不能在长裙摇曳中步履蹒跚。刑法应惊醒红颜春梦,把那些消散在温柔乡中的公权能量,聚集到兴国安邦的民之正事之上。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江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