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解放战争中与李宗仁 1949年4月,中共在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与国民党再次进行和平谈判。事前,毛泽东、周恩来代表中共率先公布了包括“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卖国条约”、“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利”等八项条件,要求对方完全承认八条,“不允许讨价还价”,否则便不与国民党进行谈判。而且,谈判不意味着国民党政府还有代表中国人民的资格,而仅仅是因为这个政府手里还有一部分反动的军事残余力量。 当时李宗仁代蒋介石行使总统职权,“求和”心切,表示愿意以八项条件作为和谈的基础,但其本意并不完全承认这八项条件,他希图先造成一种和谈的图面,然后在具体谈判中讨价还价。4月13日至15日,国共双方代表进行实质性磋商,中共为表示和谈诚意,在惩办战犯等问题上作了一些让步,但周恩来一再申明,关于国民党军队改编和人民解放军渡江接收国民党地方政权这两个问题决不能让步,否则便失去了八项条件的基本精神。《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共八条二十四款,是“不可变动的定稿”。如果国民党在二十日以前不签字,中共则“马上过江”。国民党谈判代表张治中等考虑再三,表示接受这个修正案。而李宗仁则发现修正案与自己的谈判初衷(即阻止中共过江)相距甚远,因而顾虑重重,更令他头痛的是,一旦签字,就有可能被蒋介石集团拘禁或被轰下台。所以最后只好由蒋介石来定夺。 蒋介石不看协议全文则已,一看恼羞成怒。他在4月17日的日记中写道:“共匪对政府代表所提修正条件二十四款,真是无条件的投降处分之条件。其前文叙述战争责任问题数条,更不堪言状矣。黄绍竑、邵力子等居然接受转让,是诚无耻之极者之所为,可痛!余主张一方面不提对案交共匪,一方面拒绝其条件。”二十日,李宗仁、何应钦服从蒋命,拒绝签字,人民解放军即于次日强渡长江,用武力将蒋介石赶出大陆。 与“占优先报价”相对应的是“处劣后摊牌”。处于劣势时,吐露出任何己方的秘密,都有可能吃尽苦头,这是周恩来所熟知的。 |
(责任编辑:江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