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救援队制度 第十二条 纪律制度 由于救援队为自发性志愿者组织,不具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但为了保证救援队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特制定以下纪律制度: 1、内部团结、相互尊重; 2、平等相待、互帮互助; 3、遵守规章、服从监管; 4、爱护公物、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 退队制度 适用于因为救援队自身原因希望其退出的队员。退队实施的主要理由为:对救援队理念和宗旨已经不认同,且行为有明显违背的;不服从救援队管理,不遵守救援队章程,并在警告后无效的;多次违反救援队纪律并在警告后无效的;多次漫骂、指责队友等破坏性行为的;长期不参与救援队活动的;以及其他由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退队理由。对于主动和被动原因退出的队员,应归还使用或保管的救援队相关物品。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组织活动者免责声明:凡报名参加救援队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2、车主免责声明:由于驾驶员竭尽安全驾驶之原则,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的,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 3、参加活动者免责声明:爱心救援队的活动属于自助的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伤时,团队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永久损伤,团队的其他人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中的任何一个队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每次活动。 报名者参加爱心救援队的活动及搭乘爱心救援队车辆均视为完全了解本声明的含义,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同样适用于以上免责条款。报名并成行人员视同已经接受以上免责条款,不再单独签定协议。 第五章 救援活动 第十五条 救援原则 救援服务的原则是:自发、自愿,积极救助,量力而为,救人不舍己。 第十六条 救援行为的界定 救援队及其救援行为纯属自发、自愿,并非法律义务。 救援队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救助信息或指令。 救援队可选择性地参与、协助社会或国家救助职能机构完成相关的救援活动。 在救援过程中,因超出能力范畴、风险因素过大等原因,救援队有权随时取消救援行动,转而采取协助行为。 第六章 救援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水城之友·爱心救援队经费 救援队向社会各界人士、基金会、组织募集的救援队活动经费和救援经费,由救援队管理委员会集体管理和使用,不受任何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管理、干预或支配。其他活动采取AA制。 第十八条 救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救援行动时因集体行为或公共用途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中继台维护、购买救援装备、器材;日常活动费用;必要的其他开支等。账目管理,支付与结算经支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科负责,不得由其他队员担任。救援经费的募集和使用应该对外公开,完全透明,定期在救援队账目公开版面公示详细收支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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