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庆阳市西峰区南城壕永嘉锦园六单元702号楼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430000.00元。 三、乙方于2010年9月24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元。 四、乙方于2010年9月27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0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0年10月14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3000.00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乙 方承担。
八、甲方应在 2010年10月14日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 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2010年10月14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
(责任编辑:江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