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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事变前后的相关事件和协议概述(7)
时间:2017-04-01   作者:黄生   来源:沽源网   点击:
何梅协定
  1935年6月9日,日本驻天津的支那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约见何应钦,就河北事件向何应钦递交了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拟订的“备忘录”,要求国民政府宪兵第三团、军委会政训处等撤出华北。以上机构都是蒋介石为加强对华北的控制而设,阻碍了日本使华北脱离国民政府而实行“自治”的阴谋,因此为日军嫉恨。酒井隆还要求国民党中央军撤出河北,并罢免对日本态度强硬的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事关重大,何应钦忙向蒋介石报告,并在此后多次与日商谈。何应钦为避免日方的纠缠,于1935年6月13日回南京向国民政府汇报,经蒋介石授意,在与日方多次秘密会商后,何应钦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均承诺之”。何、梅二人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就是臭名昭著的《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内容如下: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何梅协定”取消了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责任编辑:红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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