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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 2013-09-30 21:19 来源: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江南 点击: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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