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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