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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