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逝世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加紧了夺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步伐。他们的种种倒行逆施,在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激起了越来越强烈的愤慨。大家都觉得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1976年10 月,在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陈云等人的努力下,中央采取断然措施,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然而,在审判“四人帮”的问题上,却颇费周折。 适用这次审判密切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1980年就已生效。早在开庭后的审理期间,一些官员就向法庭转告了他们的意见。 有的人提出:“黄永胜、吴法宪应判17年有期徒刑,邱会作、李作鹏应判15年有期徒刑。判轻了说服不了人。江腾蛟谋害毛泽东主席,这条罪行严重。但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 接着,中央、国务院直属各机关,海、空军等单位分别提出判刑意见:江青、张春桥应判处死刑或死缓;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一点贡献,他们是革命出身的,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最高刑应比江青案量刑低…… 这些意见从各个渠道送到特别法庭。 特别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在开庭审理期间曾组织全国6万多代表旁听,他们均发表了量刑意见。 1980年12月,全中国几百万官兵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10名主犯量刑进行过投票,并提出一张“单子”: 投票人数88人。 江 青:死刑并立即执行/33人,死缓/48人; 张春桥:死刑并立即执行/36人;死缓/46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65人;20年/11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17人;20年/49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32人;20年/27人;死缓/15人; 这时,民革副主席屈武还转给邓小平一封信: 小平同志并转中央: 江青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如不处以死刑,则:1、不能为死者申冤;2、不能平民愤;3、使其余党存死灰复燃的幻想;4、使心有余悸的人担心将来变天。以上几点都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如按刑律,罪不至死当然可不判死刑;如依法应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则将铸成大错。 陈云虽然赞成对“四人帮”采取断然措施,但却坚决反对对他们用死刑。为了清算“四人帮”,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特别法庭,对他们进行立案审理。 在“国人皆曰可杀”的气氛中,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对主犯江青量刑。许多人主张判处死刑,陈云却力主“不能杀”,认为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提出党内斗争也可以杀,陈云依然坚持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 陈云甚至最后说,你们坚决要杀,请在会议记录里写上“陈云同志不同意”。 1981年1月25日,由特别法庭开庭对四人帮的10名主犯做了宣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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