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6期,原题为"延安婚恋故事" 延安“性”事很有特色。南方十年闹红,提着脑袋闹革命,牺牲之事经常发生,不可能对部属在情恋方面约束过紧。1933年5月18日,陶铸在上海亭子间被捕,下了南京大狱。其妻曾志(1911~1998)在闽东任临时特委组织部长,同时相好于宣传部长叶飞(后为上将、福建省委书记)、游击队长任铁峰,遭组织处分,“当时我思想不通,为什么要我负主要责任?!只因为我是女人吗?我并没有去招惹他们,但我承认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小资产阶级浪漫情调,我认为恋爱是我的权利……我对叶飞是有好感的……当时,我与他们两人关系较好,工作之余较常来往……陶铸来信说,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恢复自由遥遥无期。而那时我才23岁,我是共产党员、职业革命者,为革命随时都要做出牺牲;同时也早将‘三从四德’、贞节牌坊那种封建的东西,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因此,重新找对象是我的自由,我有权利作出选择。” 高岗在西安看到省委领导逛妓院,起初很惊讶,后来理解了——环境险恶,说不定哪天就会掉脑袋,过一天算一天,还不该及时行乐么?!1934年1月,高岗因奸污妇女受到严厉处分,但他仍每到一处都找女人。中央红军到延安后,他见党内一些高干与自己“同好”,自然不但不收勒自羁,还有所发展。随着权位日高,部属投好,女人送怀,高岗从西北一直“玩”到东北再到北京,其妻李力群多次向周恩来哭诉丈夫“腐化”。但“生活小节”并未影响高岗政治上一路走强,若非毛泽东权衡利弊弃高保刘,高岗差点取代刘少奇成为“接班人”。 大批知青聚延,婚恋很快成为“问题”。此时,无论性别比例还是拥挤的居住条件,都决定中共只能以献身抗日之名行禁欲之实〔MSOffice2〕。1937年9月“黄克功事件”以前,延安执行清教徒式的禁欲政策,抗大规定学习期间不准谈恋爱不准结婚——全心意心扑在党的事业上。黄克功死刑宣判大会上,张闻天结语中有“不谈恋爱自然是最好。”毛泽东专门到抗大作报告〈革命与恋爱问题〉,规定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虽解“不准恋爱”之禁,仍须“一切行动听指挥”,恋爱可以自由,结婚必须批准,打胎则需要组织部介绍信。高岗在批准范元甄刮宫时说:“让她刮吧,是个可以做工作的女同志。”范很感激:“刮子宫一次两次,党一句话没说地批准了两次。” 红小鬼陈丕显(1916~1995)在皖南新四军部工作期间,二十来岁,常有人介绍对象,不少青年女性也对这位“红军老干部”有好感,但项英、陈毅不同意,陈丕显无法“继续”。项陈首长后替他选了一位军部女机要,由曾山批准,1940年2月13日“奉令成婚”。延安婚恋属于标本式的“革命+恋爱”,个体性爱与社会改造紧密结合,微观行为绑缚宏观价值,雅称“一根扁担挑两头”——一头挑着未来道德、一头挑着过去观念,俗称“同志+性”。 1941年,胡耀邦与李昭在延河边“约爱三章”:先是革命同志,然后才是生活伴侣;成家以后,不忘为共产主义奋斗的大事业;要经受得住各种考验,同舟共济始终不渝。革命使理想近在眼前,红色情侣们对未来的期待值甚高,既有抗日民族大义,又有民主建国的政治前途,精神幸福指数相当高。但祸兮福所伏,既然享受到革命的热度,也就不得不一起品尝政治的苦涩。十分强烈的泛政治化全面渗透延安生活,最个人化的婚恋问题上,他们接受的诫律也是政治训令: 在这伟大的时代中,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革命的同志男女问题,首先要遵从组织决定。我们对一个“爱人”的要求,也正像对任何同志的要求一样,脱离不了“阶级尺度”。必须有坚定不移的“立场”,正确的“观点”和良好的“作风”。男的对女的,女的对男的,也没有什么两样。所以正确的恋爱观,必须是以一定的思想水平与政治认识为基础的!他所谓的“立场”是指“无产阶级立场”;“观点”是指“劳动观点”(亦即所谓为工农兵服务的观点),良好的“作风”是指反对“自由主义作风”的意思。 25岁的李锐与21岁的妻子相约:“两人关系以政治为主,时刻关心到政治。”夫妇幸福度取决于“进步速度”——组织信任与提拔速率。1950年4月5日,范元甄家书:“我十年来对你感情要求之强烈,从来是伴随着政治的……如果双方不进步,是不可能有美满的关系的。我有时决心要离婚就确是这样想。” 赵超构记述: 被极力夸张的“同志爱”对于延安女性的恋爱与结婚一定也有重要的影响。既然同志爱应该高于一切爱,那么恋爱结婚也应该以同志为第一条件了。个人爱憎的选择也只能在同志之间运用了。这正如旧式婚姻以门第为第一条件,难道不会损伤到个人的恋爱自由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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