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省水利厅获悉,《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用水业态,将水利工程供水从以前的农业、非农业二类,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四类。农业用水首次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其中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实行再加价的水价制度。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其中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资金投资部分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确定。 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确定。 利用水库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动用水库死库容供水。因抗旱确需动用的,供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的二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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