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的再度开发,当在清代。时沽源境俗称“直隶口外”,所说的直隶口外,大致包括卓素图盟、昭乌达盟及察哈尔部一些蒙旗,相当于今日长城以北、东起辽宁阜新西抵张家口坝头这一广袤地带。 明后期,后金(清)崛起辽东。皇太极在征伐察哈尔林丹汉过程中,先后招抚了驻牧直隶口外的敖汉、奈曼、巴林、土默特等蒙古部落,后金实施以旗为单位固定牧地,以达到“分其势而治之” 的目的。但客观上则使蒙古各部摆脱了互相兼并的混乱状态,开始有了较为安全和平的环境。从而为后来的移民垦殖、发展生产创造了条件。 沽源的垦殖与清政府先后实行的政策一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顺治的禁垦;第二阶段康熙雍正时的开垦;第三阶段乾隆嘉庆时的部分开垦与部分限垦。 在对待少数民族问题上,清王朝接受了历代王朝的教训、经验,故尔非常慎重,特别是对外部各民族更是谨小慎微,周密策划。纵观清王朝时少数民族政策不外乎两种手段,一是联姻、另一是严加控制。 顺治时期,清王朝刚刚定鼎北京,为了避免走历代王朝的旧辙。所以对直隶口外控制很严,非但汉民严禁越边, 就是满州兵丁也不准越边开种,甚至对这里驻牧的盟旗也严禁越界放牧。这便是第一阶段顺治的禁垦。顺治后期,中原满州贵族、豪绅圈占、兼并土地非常严重,这继尔导致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提前的到来,刻不容缓地摆在清王朝执政者的面前。康熙继位后放松了对直隶口外的禁垦,放松禁垦其码有两个动因。一是如上所提及的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二是为了发展口外农业生产,以扭转民粮和军粮的供应不足局面。 康熙对直隶口外的开发,最先是以迁移满州八旗兵丁出边开始的,这是因为,从康熙继位后圈占地不但没减, 反而益加严重。朝廷虽三令五申,收效依然甚微。此种状况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已威胁到清王朝的统治。康熙八年(1669年)清王朝下了决心,正式下达“嗣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 的谕令。宣布把当年已圈占的土地退还原主, 其旗人退出之地,命“以古北等口外空地拨给耕种”。照此谕令,于次年春确定将古北口外空地拨给镶黄旗、正黄旗,罗文峪外地拨给正白旗,冷口外地拨给镶白旗、正兰旗,张家口外地拨给镶红旗、镶兰旗。 沽源的垦殖便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康熙十年(1671 年) 并将张家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拨给宗室官员兵丁(仅限于旗人), 有自愿耕种者,有都统资送牛种,按丁拨给土地,多方遣人教之技艺。康熙中叶,土地兼并活动日益严重,内地流民成批涌至,不顾禁令出边垦种。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余万”。但这一时期民人垦殖多在坝缘一线,未足沽源境域。 也就是在雍正继位后,口外始行招民垦获。敕督抚以下各官劝督民人开垦旷土,听其相度地宜,自垦自报。360 弓为1 亩,不征地价,世管为业。水田六年升科(交税),旱田十年升科。雍正十二年(1734 年) 设置独石口理事同知厅,管理察哈尔左翼四旗(正白、镶白、镶黄、正兰) 钱粮事宜。放垦土地,催交租银。此期民人垦殖已涉及口外,主要原属沽源境域的千家店(现属赤城)以北和崇(礼) 沽(源) 交界地带。是时出口种地民人不准带妻领子。除情愿在口外过冬者外。余者俟秋收后约令人口,次年种地时再行出口耕种。雍正十三年(1730年)统计。察哈尔东翼四旗旧垦征粮地904顷11亩4 分5 厘,新收报垦征粮地47 顷7 亩1 分7厘,共计956顷98亩6分2厘,每亩征银1分4厘,合征粮银1332两7钱8分。 乾隆以后,政策有所变化,但对张家口、独石口一如既往。自康、雍以来张、独口外虽有小开发,但进展不大。原因是坝上高原,天寒霜早,加之耕民多是春来冬去。形成“聚散不常,土著者寡” 的样态。多伦诺尔所辖四境仍是放牧区。乾隆6年(1741年)直隶总督孙嘉淦出坝巡视,查得口外可耕之田不下数万顷,奏清当朝,建言: “驻扎满兵,招民开垦”。乾隆对这一庞大计划没敢立即实施,而是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办法。依然采取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此期垦殖区域,由千家店一线延至黑河川,由崇(礼)沽(源)坝缘地段延东房子、小厂以南地区。 按资料记载乾隆二年(1737年)独石口左翼四旗旧垦地1328顷40亩9分。到27年(1762年),地几乎没有增殖,处于停止状态。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嘉庆十五年(1810 年)。《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清嘉庆十五年“坝外并无可垦,亦无村落”。由此可见嘉庆朝蒙垦处于低落阶段。 道光以后,民人垦殖开始侵入坝上游牧区,一些蒙旗的五公牧场、台站贪得“押租银” (后称押荒银)与岁钱也将牧地私下与民佃种。此期官私合垦,垦殖区域由坝缘地段延至长梁南部,莲花滩大部以及西辛营、东房子、黑土洼一带地段。 咸丰年间财力大困,察哈尔八旗官荒地亩,开垦升科以裕经费。在丰镇设垦务押荒局,招商领地。各处民人私垦场地、台地,逐渐侵入群界,该群蒙官也贪利私放。这样官私齐垦,愈久愈宽。数十年群地朱开者,牛群不过十之二三,羊群不过十之一二。对于私垦,自康熙以来历朝皆有严禁,以至有全面封禁不准出边,已出边者概行驱逐之明命。但流民往垦源源不断,已成势不可挡之局面。成丰年间,招商承领指定官荒,始征押荒银,每亩1钱,由押荒局核收,颁发执照交佃户收存。熟地(多为私垦地)于领照次年升科,生荒地三年升科。佃户领地后,即将数目、地名、段落四至编列学号。入册分析注明,如有侵越界址,即将撤退另佃。交纳押荒银两后发给执照,定则(即等则) 交纳租银, (即税银) 如有拖欠不交清者,即撤地另佃,并交地方官严办。将办地商人名目永远革除,以清积弊。地户领照以后指分地段,核准亩数,由地方官随时抽查,以防越界侵占等弊。此期垦殖地域已扩拓到闪电河、长粱北部地区。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两次办垦,拓商承领官荒及空闲场地,每亩征押荒银二钱,办垦公费银8 分。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 实行“新政”推行移民实边政策。准山西巡抚岭春煊所奏察哈尔左右翼及乌兰察布、伊克昭两盟一律拓垦,简派兵部侍郎贻谷督办垦名,取消对蒙口外地区封禁令,自是沽源及坝上所属旗群牧地垦务跃入黄金时代。 光绪二十八年10月1 日(1902 年) 张家口左翼垦务局,按受旧押荒局未完事宜,署理察哈尔左翼张、独、多三厅垦务。12月张家口设垦务总局,署理察哈尔左右两翼垦务。分头满丈,凡是垦之地一律划清丈明。私垦者照章押荒升科,或其地系荒熟相间,则为之齐其陇塍,不令有犬牙相错之拢,或其地与分行插垦,则使之群相归并,腾开使蒙众有牧放之场,已全垦余荒全无者,则将牧群相并,籍资牧放,一面由垦务局招民户承垦生熟各地,原地商户总名目一律革除,私设地局一律解散,各民户呈缴押荒银以360弓为一亩,百亩为顷,5 顷为一号,每亩收押荒银2 钱,办公银1钱(6分作为官局经费,4分作蒙旗协同办垦公费)。升科年限分别为已垦、未垦。已垦之地予收缴押荒银后次年升科。未垦之地收押荒银后试垦了3年后再行升科。 牧地酌留,每苏木(佐旗)酌留12顷,半苏本减办,酌留牧地不分肥瘠,也不拘定一处,但水草咸宣或与蒙营相近,截长补短照数拨给。如苏木地已垦尽或不敷拨给之数,从附近左右各苏木另行划补。 缺地一项数额不等,最高者总管拨地八百亩,最低者步兵六十亩,丈定后由察哈尔都统衙门查照立案,各旗将拨留数目详造细册,送交垦务大臣铃盖关防,发存各旗,所属地亩或自行耕种或拓佃分成听其自便,照章押荒升科,不准私行变卖,否则,治以应得之罪。 是年(1902年)设东西路垦务公司,均系官商合办。两路公司在包头地方办理伊克昭、乌兰察布各盟垦务,东路公司在张家口、丰镇、多伦、独石口各厅办理察哈尔左右两翼各旗垦务。公司与垦务局相辅而行,凡垦务局所之处公司随之。各厅属地亩私垦,越垦向有镋頦之地仍属垦务局结办外,其余生熟地经垦务局丈明饬拨,即由该公司勘验核明荒价承领,交纳押荒,地归公司,由公司自行垦种或分等加征地价,发佃放垦。 察哈尔垦务局设总理文案、总理收支各一员,主稿委员二员,承审委员四员,稽查委员二员,绳丈委员八员,转运、支运委员各一员,司事二名,随绳丈量书手八名。垦务局与垦务公司的设立,推动了坝外垦殖的进程,同时也扼制了王公贵族依仗权势“跑马圈地” 的恶习。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左翼垦务局查核独石口防守尉(四品) 一员给地五百亩,防御二员给地各三百亩,骁骑校给地三百亩,笔帖式二员,委署骁骑校、领催、委领催共二十名,各给地一百五十亩,马甲八十六名各给地一百亩,兵二十名,各给地六十亩。统共给地13400 亩。先从正白旗红旗滩拨给,(今东房子乡南和小厂乡西南地区) 此地不准买卖,或自行耕种,或拓佃,悉听其便。如官兵调离,顺待后续。如有违章者严办不怠。到光绪末叶,沽源县境域、大片土地多已开垦。白玉山,南文明,郭守先,白亮、乔土殿为沽源垦殖大户。垦殖地段由坝缘一线拓展到中西部地区。尤以北石柱子、长梁一带开地最多。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北石柱子牧场由察哈尔垦务局查得共有牧地516 顷,30 亩6 分,内准蒙人拨留100 顷养赡地外,下余416顷30亩6分一并开垦。到民国初年,正白、镶白各旗及商都牧场大半踏成农地,只有正兰旗还是块“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处女地。 民国初年,注重边计,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奖励垦僻蒙荒办法七条,批准《察哈尔垦务章程》所有旗群台站、王公牧场未辟荒场一律开垦。民国4年(1915年)在张家口设察哈尔垦务总局,署理口外各县及两翼八旗四群及锡盟垦务。各县同时成立垦务局。沽源县垦务局于民国4年,(1915年)成立,局长曾纪馨,局址独石口。 民国初年办垦,调查察哈尔八旗户口荒地,计户授田。蒙民一律免价,按丁授田五十亩。此外未僻旗群台站,牧场荒地悉数放垦,仍以三百六十弓为一亩,百亩为一顷,五顷为一号,地分上中下三等。垦局丈竣后,除登报招垦外,并将所属地亩、号数、坐落等则用牌示公布局门。听凭民户自行指领。领垦民户,交押荒银,将押荒照标赴荒开垦。民国4年(1915年)7 月改订呈办法,停止押荒照票,先核收地价,后填发部照,一经填发所领土地即归民户, 世管为业。一时难以收取地价之余荒、夹荒,由垦户填写保证书,通知书,一月后交清地价,持通知书换照管业。地价按照等则,上等地每亩7钱,中等地5钱,下等地3钱。每银一两折合银元一元五角核收,然后填发部照,民户自持部照赴荒,按照拨地。每部照一张收费一元,注册费一角。自民国4年(1915年)7月20日起征收荒价,并随征丈费。民国6年(1917年)5月31日垦务总局又令放垦每顷随征教育费一两,次年升科。 民国5年(1916年)11月31日沽源县售地规则改为投标的办法。此办法定为:一、地价标额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二、地价等则及投票日期,钟点应先。一日详晰布告周知;三、投标地点及标匦设于县公署大堂,凡本国人均可依法投标;四、投标时各自随带标票,某等地每亩情愿出价若干,于票正面注明票后面书明姓名住址;五、标期前三日函缴各机关届时参观;六、投标自午前十点起至午后三点止,四钟(即4个小时内) 即当众开标以免流弊;七、标数只许超过标额,不得减于标额(如甲等地标额定为三十元,投标者标价应比三十元多,不准再少,余此类推) 以标数量多者为得标,标数相同者以抽签定之;八,得标者须即日照标数随交十分之二作为押款,余数限5 日或10 日完全交清,如逾期不交者,将押款存公,以标数次多者承售; 九、标数如投不足, 拟定标额者得改期再投;十、如最多数者,得标后应即逐一呈报备案。 民国4—6年(1915—1917)沽源垦地数量: 民国4年(1915)11日察汗诺尔开地2388亩,(今闪电河一带) 民国4年(1915年)12月察汗诺尔开地2360亩(今闪电河一带) 民国5年(1916年)11 月沽源富户白玉山在太仆寺德胜沟开地9796亩,(今太仆寺旗境内)民国6年(1917年)又开地6000亩。 民国5年(1916年)高山堡一带开地9361亩。 民国5年(1916 年)12 日芦草胡同,井儿沟,一棵树某处开地5772亩。 民国5年(1916年)4月,丰元店二道沟一带开地2871亩。 民国5年1月(1916年)小河子等处开地2750亩。 民国5年(1916年)11月,双井子、石门子、开地2230亩。 民国5年(1916年)3月,榆树沟、水泉沟、二道脑包开地2283亩。 民国6年(1917年)12月,西山坡(自土夭一带)开地4133亩。 民国4年(1915年)小河子黑土洼一带开地500余顷。 售地规则改为招标办法后,沽源境内富户投标踊跃,得标最多者,以平定堡白玉山为首,次有南文亮、南文明、郭守先等人。再有小厂一带的胡家,丰元店四道沟一带的岳家(岳占英),小河子大厂一带的陈家(陈岗),高山堡一带的张家等等,均为当时垦地巨头。除此之外坝内破产流民携儿带女到沽源内小片开荒者也不下数百人。 民国4年(1915年)颁布《禁止蒙旗私放地章程》并施以优蒙政策。凡开放旗群台站荒地不分等则,每亩提给恤蒙银四分,并加恤各旗群。各王公所下等职所有牧场马场报由垦务局丈放, 垦务局以所收地价提出四成,一半劈给该王公以示体恤优待,其余用于垦务局经费。 民国6年(1917年)12月,沽源县垦务局报呈垦务局《丈放王公各旗生余夹荒、马场、牧场表册,并业主应领优恤劈款各数》内所列: 和亲王府毓璋(镇国公) 苏家东沟—上则地5顷68亩。 芦子草沟—中则地54顷60亩。 黑山子庙—下则地251顷61亩。共计征款20513元8角5分,应发优恤劈款8205元5角4分;截止民国6年1月底实收征款7106元4角,民欠征款13407元4角5分;酌发优恤劈款900元。(该府苏家东沟、芦草子沟之地系吕学端、温世宗私垦之地,经垦务局查出,令各户承领,又于民国5年7月间该府自清丈放黑山子庙165顷,其价尚未全数收清。故酌发洋900元)。 礼王府: 南北石柱子牌一中则地50顷13亩9分,下则地42顷84亩7分。共计征款6288元5角4分,应发优恤劈提取款2515元4角1分6厘;截止民国6年1月底实收征款6132元3角1分,民欠征款156元2角3分,酌发优恤劈款800元。 德公府希璋: 大西山、胞包山、西胡同—上则地5顷42亩4分。 口道营、乌克河庙、王大人庙一中则地64顷90亩。 双井牌、小厂牌、石头城———下则地385 顷88 亩9 分。共计征款22802元2分5厘;应发优恤劈款9120元8角1分,截止民国6年1月底实收征款15612 元6 角4 分,民欠征款7189 元3 角8 分5 厘,已发劈款1476元,现酌发500元。(该府地价除石头城、大西山、西胡同交齐,其余六牌尚未交清,除政府于民国5年2月领去劈款洋1476元外,现在酌发洋500元)。 镶黄旗荣贵: 小碱滩、乌克河—上则地13顷79亩。 明沙滩、长粱牌—中则地125顷92亩4分。 四道沟、红旗滩—下则地285 顷2 亩4 厘。共计征款23718 元2 角4分8厘,应发优恤劈款9487 元3 角4 分;截止民国6 年1 月底实收征款23395元4角,民欠征款1322元9角4分8厘,已发劈款2800元(查核佐领荣贵,虽非王公名称,民国5年5月8日奉钓局一千四百十九号令,知该佐领特别从优,给予劈款等,因本局拟按劈款核发,前局长王荣,呈报该佐领应领款50余元,将红旗滩、小碱滩拨归正白旗。今该佐领呈验地图册,确系该佐领所有,是以将此二牌暂归该佐领) 坤公府: 阿古庙――扇子梁――下则地181 顷25 亩。共计征款8156 元2 角5分,应优恤劈款3262元5角;截止民国6年1月底,实征款7115元4角,民欠征款1040元8角5分,已发劈款222元1角6分7厘,酌发优恤劈款600元。(该府地价将之收齐,除该府代表孟友堂在前局长高某任内,借领洋222元1角6分7厘,现在酌发洋600元。) 正白旗: 车道沟、头支箭、沙子沟—下则地276顷75亩。共计征款12453元7角5分,应发优恤劈款2158 元6 角5 分,截止民国6 年1 月底实收征款11666元2角5分,民欠款785元5角,酌发优恤劈款600元。(该旗浮存本局银1200两,已奉令呈由都统令催该旗将原银交出,归本局存储,迄今仍未交到。此次该旗应领优恤劈款拟扣留不发。) 民国16年(1927 年) 春,垦务改组,制定新章。撤垦务总局并入察哈尔省实业厅,设放垦,清丈收价三处。是年底沽源已垦亩数785200亩,其中水田400 亩(黑河川地区) 旱田785000 亩,园艺200 亩,未垦之地1800亩,其中荒地800亩,碱滩1000亩,(不包括荒山) 民国17年(1928 年) 撤销放垦清丈,收价三处。垦务并入建设厅。 民国18年(1929年)建设厅规定“蒙旗放垦办法六条”: 一、放垦办法,本省放垦各令群台站荒地,顺由主管机关呈请省府转今各旗群会商妥洽后,方能指界丈绘,呈报备案,向倒未经接洽,不能即行勘丈,未经勘丈,亦不能即行拓垦。 二、恤蒙银两,本省开放旗群台站等地,除照旧章每亩提给恤蒙银4分外,并按民六新章,加恤各旗群,上则地每亩银6 分,中则地每亩银5分,下则地每亩银4分,由各旗群台站总管官长向主管机关具领; 三、劈地分价,本省开放各王公牧场地亩,照章应得所收地价劈给王公四成,由原管地主向主管机关具领; 四、4厘私租,旗群台站及王公牧场第地领升科后,每亩随征私租银4厘,由各该管官长(既原地主)按年各向该管县政府承领; 五、地亩等则,本省地亩等则按土质之肥瘠而定,黑土二尺厚者为上则,一尺厚者为中则,土杂沙碱者为下则,再次者为下下则。 六、升科年限,本省地方升科办法,按照旧章,无伦上中下则,均自领照日起,3年升科。民国16年垦务改组,遵照新章,凡领垦生荒上中则地满5年升科,下则地以下各地满10年升科,其余堪耕种之地,由人民创作牧场,发给特别执照,暂不升科。 自民国18年(1929 年) 后,由于蒙人反垦,加之土匪侵扰,垦民相率逃散。垦殖不能继续扩充,并且有荒减的趋势。民国19 年(1930 年)沽源耕地面积为735940亩,比16年(1927年)减少1657亩。 民国21年(1932年)察哈尔省民政厅调查浩源辖境面积及耕地亩数。辖境为12000平方里,耕地面积735940亩,占全县面积百分之十六点三。 据《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中记载: “察哈尔特区改为行省,地域大有变更,一切地籍,散迭莫可稽考,荒地于是亦失去正确数字,近数年来灾祸屡起,人民逃之日多,非持未垦之地不能增开。垦种,即历年已垦者亦渐有荒废。”民国23年(1934 年) 所调查各县耕地与历年垦种亩数如下: 民国20年(1931年)以前耕地亩数735940亩,民国20年(1931年)耕地亩数547630亩;民国21年(1932年)耕地亩数549440亩;民国22年(1933年)土地无增减,三年内减少186500亩。 民国24年(1935年)“张北事件后”中日签署《秦土协定》规定,中国政府以后不得再向察哈尔北部移民垦荒。至是,坝外垦殖完全停顿。同年沽源沦陷,沽源与宝昌合并,建伪宝源县后(1937年)全县总面积(宝源县)28700平方里,既耕地766800 亩;未耕地393500 亩;其中可耕地357500亩,不可耕地36000亩;山地7253700亩,牧草地769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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