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当成“人情往来” 据反思手稿,文家碧回忆了为不同行政级别的官员备下不同数额的礼金。文家碧认为,是这些行为让她争取到了一些项目花落四川。 文家碧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文家碧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文家碧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予以追缴。 文家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文家碧上诉提出,其贪污的钱不属于社会捐助款,其有自首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一封写给省领导的信中,文家碧表示,她套取的资金大多因灾、因职工利益和红会工作的协调,而她贪污的大多数款项也用在了这些地方。 “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时期,社会风气不好,红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当时的条件下,因公送礼成为不可少的事,这是事实。”文家碧称。
在看守所的反思手稿里,文家碧一条一条地列出了每一笔款项的具体去向。据她称,她曾为争取总会未被处置的3亿多捐款拨给省备灾中心仓库等,而向相关人员送出礼金。 文家碧举例,汶川地震三周年活动事宜,实际总共支出9万元;2012年,为了举办四川红会百年庆典活动,计划向全国征集100多名书画家捐赠100幅作品,协调活动支出13万元。 据反思手稿,文家碧多次称受贿的缘由为“去北京出差,协调关系”。文家碧称,她也像行贿她的人一样送出礼金,争取到了一些项目花落四川。她在看守所写的反思手稿就提及,2011年,进京汇报,用纸袋提着材料和设计图一本,下面用报纸包了3万元人民币,放在一位领导的办公桌下面。 但对于文的上述说法,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认定。 “几年中,争取到位资金数十亿元。”文家碧在自述中称。她认为自己错把违法犯罪当成“人情往来”,并坦然处之。 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文家碧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贪污侵吞、骗取的对象有部分社会捐助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至于文家碧上诉提出其贪污、受贿款有为公支出的事实因无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是否为公支出不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故对该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而去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终审判决对文家碧一案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210万元。 “一失足虽已成千古恨,回头是岸做新人。我想用自己余生的善来弥补这不光彩的历史。”在看守所写的一份自述中,文家碧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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