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伙同曾任昌平区书记的情夫佟根柱在土地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他人牟利,从中收受财物1100余万元的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庞建贞,被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情夫佟根柱一审获刑11年 2015年7月9日市纪委集中通报的7起基层“小官”违法案件显示,自1994年起,庞建贞与昌平区委原书记佟根柱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5年至2012年,庞建贞伙同佟根柱为一公司在土地开发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干股转让费1000万元,并向该公司索要现金39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庞建贞明知其特定关系人佟根柱(已判刑)利用担任昌平区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为史某经营的公司获取土地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开发手续等事项谋取利益,伙同佟根柱收受史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1万余元。 上述1121万余元的贿款,有1000万是史某以退股补偿名义赠予庞建贞,此外,庞还收了史某39万的高尔夫球卡,操作让史某卖给佟根柱一套低于市场价的82万余元房屋。 另据了解,2015年12月底,庞建贞的情夫、昌平原书记佟根柱因受贿1500余万,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11年。 案发后退缴千万元贿款 此案5月19日开庭时,庞建贞当庭认罪悔罪,其辩护人从自首、从犯、退赃三方面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建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佟根柱的特定关系人,明知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佟根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市纪委在对佟根柱的调查中已掌握了庞建贞伙同佟根柱的受贿问题,后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启动对庞的组织调查。庞建贞在调查初期虽未回避其与佟根柱之间的情人关系,但未及时、主动交代伙同佟根柱受贿的事实,后经组织批评教育才如实交代,故不符合自首。 在共同犯罪中,庞建贞虽有参与行为,但与佟根柱相比,庞主要起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符合从犯认定标准。且案发后,庞建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其占有的上千万元受贿款,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案发后退缴的1100万中,1000万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100万折抵所判罚金,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行贿者送钱拉杆箱装500万 行贿者史某证言称,其在送了佟根柱一个装有50万人民币的水果箱子后,其顺利取得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的开发项目,为运作这个项目,史某曾和庞建贞成立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庞建贞名义上占股40%,实际并未出过钱。在调离昌平区后,佟根柱曾向史某提出,希望其与庞的合作善始善终,别让庞吃亏。 后史某分别将500万支票和装有500万现金的红色大号拉杆箱交给了庞建贞。此后,庞建贞提出,佟根柱想以每平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当时市价1.1万元的房子,权衡后,史某照办。 就高尔夫球卡史某称,庞建贞提出给佟根柱办卡,后其以工程款名义从公司取出3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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